第一条 为更好的接受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郑政文〔2007〕112号)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处稽查大队、火车站管理站、飞机场管理站和相关业务科室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后5日内将决定文书报政策法规室备案,由政策法规室汇总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处相关业务科室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的行政执法案件目录报政策法规室,由政策法规室按规定上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