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和《郑州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处信访科和纪检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分别负责对我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处信访科投诉举报电话:67189615;处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67189610。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处理部门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部门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曰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部门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七条 接受调查的部门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