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和《郑州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巡查,是指处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客运管理处稽查大队、火车站管理站、飞机场管理站和业务科室。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巡查责任单位和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内部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和计划,确定巡查区域、巡查频率和巡查重点。建立巡查台帐登记制度,记录巡查时间、巡查目标、巡查情况、处理措施和巡查责任人员等事项。 第五条 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巡查的考核参照《郑州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试行办法》规定进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