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客管处〔2016〕15号
郑州市客运管理处
关于开展2016年度出租汽车驾驶员
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
为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按照市交通委提出的“六个交通”发展规划,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客运管理处备案后,可开展本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也可接受其它出租汽车企业委托,代为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参加继续教育,也可参加由具备条件的其它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二、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以“六个交通”教育为主线,重点开展政策法规、服务规范、安全运营、节能减排、智能终端、手机运营平台等教育。
三、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出租汽车企业或继续教育机构应做到“四固定”,即有固定的教学场地、设定固定的培训时间、有固定的授课老师、有固定的教学资料。
四、继续教育可以集中学习、召开会议、开展活动、进行比赛等集体的形式进行,严禁以发文件、发信息、张贴资料等形式开展培训工作。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总体时间应不少于18个学时,每人每次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小于1个学时。
违反《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条例》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应加强继续教育的,每次应增加不少于6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次应增加不少于18学时的专项继续教育。
六、拟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出租汽车企业或其它继续教育机构,应向市客运管理处申请备案(备案具体资料见附件)。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
七、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要加强秩序管理,建立签到、签退制度,做好培训现场影像资料的采集。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一个周期(三年)共计54学时的继续教育后,应向市客运管理处报备,也可由开展继续教育的出租汽车企业或继续教育机构代为报备。
九、未按规定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出租汽车企业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市客运管理处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由驾驶员继续教育签到表、培训影像资料、培训教材等组成。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要接受监督检查。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继续教育结果不予确认,暂停其备案或不予备案,责令其整改达到继续教育标准,方可恢复其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资格。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2016年5月3日
附表一
郑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评分表
(2016年度)
公司 检查时间
培训方案报备 |
分值5分 |
得分 |
上报方案需包括形式、时间、地点、课程、师资等,(每缺一项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2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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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分值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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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现场检查 |
分值15分 |
得分 |
有无专项负责人,有无现场负责人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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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无培训场地扣2分,有培训场地但不符合要求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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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率按公司报备人数点验,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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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秩序、纪律是否良好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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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是否与报备内容相符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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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分值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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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检查 |
分值5分 |
得分 |
考试卷合格率(各公司抽查试卷20份,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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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时录入全部培训驾驶员电子档案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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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现场影像资料留存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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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分值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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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评加分 |
分值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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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专业老师、设有精品课程、回访效果显著 |
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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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签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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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
签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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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凡扣分项,本项分值扣完后,从本表总分值扣除。
现场检查每小项评分(得分/检查次数)平均分值计算,四舍五入。
继续教育现场检查评分表
(2016年度)
公司 检查时间
培训现场检查 |
分值15分 |
得分 |
有无专项负责人,有无现场负责人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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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无培训场地扣2分,有培训场地但不符合要求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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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率按公司报备人数点验,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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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秩序、纪律是否良好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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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现场影像资料留存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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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是否与报备内容相符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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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分值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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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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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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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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