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客管处〔2016〕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的
通 知
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从业资格证考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根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有关规定,现将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实行,并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二、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分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区域科目由基础知识考试和应用能力考核两部分组成。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内的基础知识采取计算机或纸笔考试方式;应用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考试方式。
三、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驾驶员的区域科目考试成绩仅在考试地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持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以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拟从事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申请参加区域科目考试。
四、2016年6月1日前报名或历届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2016年5月31日前,可按原考试大纲和原考试科目进行考试或补考。2016年6月1日起,统一按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科目进行考试或补考。
五、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学校应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六、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四)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五)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已满五年;
(六)参加不少于60个课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七、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身体健康证明;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五)学历证明或毕业证及复印件;
(六)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证明资料。
八、办事程序
(一)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持上述第七条(一)至(五)项材料到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学校报名,并参加培训;
(二)由培训学校统一填写申请表并组织参加考试,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3年。
附件: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
(本页无正文)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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