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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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
行政权责种类 |
基本公共服务 |
行政权责编号 |
0172100003 |
行政权责名称 |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
服务承诺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2010年9月5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92号)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3、第七条: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 4、第八条:受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诉内容要明确具体。 |
1、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保守投诉人的秘密,严禁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2、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同级转送的投诉事项,按法定时限及时办理完结,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及涉案单位。 3、对受理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畅通投诉渠道,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投诉方式(投诉电话:67189900 联系人:王洁)。 |
处理意见 |
保留 |
承办处室 |
信访投诉科 |
处室负责人 |
王洁 |
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
60工作日 6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
情况复杂的案件报处领导审批 |
登记受理岗 |
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王洁 |
时限 |
5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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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岗 |
各科室(部门) |
岗位负责人 |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 |
时限 |
45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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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岗 |
各科室(部门) |
岗位负责人 |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 |
时限 |
5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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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告知岗 |
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王洁 |
时限 |
2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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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岗位 |
政策法规室 |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
李永红 3工作日 |
行政复议机关 |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
联系方式 |
1.67178839 2.67770392 |
执法投诉机构 |
信访投诉科 |
联系方式 |
67189900 |
纪检监察机构 |
纪检监察室 |
联系方式 |
67189699 |
责任事项 |
登记受理阶段:对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认真做好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审查完毕确定是否受理,并向投诉对象说明情况。调查取证阶段:对受理立案的,及时交办、转送、移交相关执法部门限期办理,并反馈查办结果,如遇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说明理由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必要时应对投诉人说明原因。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取证,未发现违法或不当,通知投诉人和被调查单位;投拆情况属实的,且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经处领导班子研究,发出《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依法予以撤消、改变或责令改正。送达告知阶段:案件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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