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4:07:56
 
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基本公共服务 行政权责编号 0172100006 行政权责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 服务承诺
实施依据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公布,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周期内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2、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本着“规范服务、提高效率、接受监督、提升水平”的原则,郑重承诺: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做到依法办理、按章办理。 
2、坚持首问负责制。对前来咨询的人员,主动接待、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做到“三心”,即提供服务热心、解释政策耐心、接受意见虚心,不使用“没时间”、“不知道”、“去问别人”等推诿、塞责语言答复询问者。 
3、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办理业务,做到随到随办、限时办结。不久拖不办,不刁难经营者。 
4、坚持文明服务,保证周到热情。工作人员着装整齐规范,做到仪表举止端正大方、文明、自然,使用“你好”、“请”、“对不起”、“请稍等”、“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微笑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 
5、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脱岗,在工作岗位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加强自身建设,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不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对经营者吃、拿、卡、要。 
处理意见 保留
承办处室 培训办 处室负责人 李明 法定办理时限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岗 培训办 岗位负责人 李明 时限 备注
受理审核岗 培训办 岗位负责人 李明 时限 备注
监督检查岗 培训办 岗位负责人 李明 时限 备注
报备记录岗 培训办 岗位负责人 李明 时限 备注
法制审核岗位 处政策法规室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李永红 5工作日 行政复议机关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1.67178839
2.67770392
执法投诉机构 信访投诉科   联系方式 67189900 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67189699 
责任事项 制定继续教育大纲阶段:制定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计划及培训内容。受理审核阶段:对出租汽车企业上报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有效。监督检查阶段 :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出租汽车企业及培训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报备记录阶段:根据出租汽车企业上报的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在证件上和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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