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出租汽车定期检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1:41:43
 
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行政检查 行政权责编号 0172090001 行政权责名称 出租汽车定期检查 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10月17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型和使用年限;(二)车容整洁,车内卫生,设施完好;(三)车身外侧喷涂统一标准的企业名称、编号;(四)安装统一的营运标志牌;(五)车内设置防劫持装置;(六)在车身或车内明显部位贴挂租价标准、喷涂监督电话号码;(七)在车顶中央前部设置出租标志灯;(八)车内安装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空车显示标志;(九)车内安装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十)车窗不得为有色玻璃或粘贴太阳膜;(十一)尾气排放符合规定的环保要求;(十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要求的其他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定期检查。  
处理意见 保留
承办处室 审验科 处室负责人 刘军 承诺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制定检查计划岗 审验科 岗位负责人 刘军 时限 5工作日 备注
检查实施岗 审验科 岗位负责人 王宏义 时限 2工作日 备注
整改反馈岗 审验科 岗位负责人 刘军 时限 3工作日 备注
法制审核岗位 审验科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刘军 即办 行政复议机关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1.67178839
2.67770392
执法投诉机构 信访投诉科 联系方式 67189900 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67189699 
责任事项 制定检查计划阶段:制定年度定期检查计划,一次性告知企业业务经理应准备的资料、到场的时间和进场的车辆数,在公司展板处公示该年度检查的出租汽车车辆标准和资质标准。检查实施阶段:出租汽车驾驶员和车辆进场以后,检查人员依据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检查合格的进入资质检查。整改反馈阶段:车辆检查和资质检查合格的加盖本年度行业定期检查合格印章;不合格的,在检查表中注明,告知驾驶员整改的内容和再次参加检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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