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的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1:28:26
 
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权责编号 0172020009 行政权责名称 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的处罚 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10月17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不受城乡限制。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七)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公布,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处理意见 保留
承办处室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违章处理科 处室负责人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王学胜 承诺办理时限 70工作日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案情特别复杂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60工作日
登记立案岗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岗位负责人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时限 2工作日 备注
调查取证岗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岗位负责人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时限 60工作日 备注
作出决定岗 违章处理科 岗位负责人 王学胜 时限 5工作日 备注
送达岗 违章处理科 岗位负责人 邵萍利 时限 3工作日 备注
法制审核岗位 违章处理科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牛士杰 即办 行政复议机关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1.67178839
2.67770392
执法投诉机构 信访投诉科 联系方式 67189900 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67189699 
责任事项 登记立案阶段:填写《立案审批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暂扣的出具暂扣凭证,报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调取证人证言,询问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出具调查终结报告,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作出决定阶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送达决定阶段:及时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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