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我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对下列政务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公布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依据及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公布我处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及相关措施;
(三)公布我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信息;
(四)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公布行政许可申请条件、程序、期限;
(五)公布行政执法程序、违章处理流程、信访投诉方式、举报程序;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公开执法监督程序、执法投诉渠道、文明执法承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政务信息公开实行法治审核制度。法治审核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坚持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
三、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通过下列渠道:
(一)通过郑州市出租汽车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通过处信息栏或者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
(一)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纳入年度考核。
(二)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兑现服务承诺,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考核由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对合格的部门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